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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微企业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

发布日期:2022-01-18 浏览次数:

  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 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(按季纳税,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),免征增值税。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,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。

 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,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
 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,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

  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,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,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