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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税务筹划案例之企业通过变更企业纳税人身

发布日期:2022-02-18 浏览次数:

  冯小姐准备承包一个企业,承包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。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,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,上缴租赁费50000元,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(已扣除租赁费,未扣除折旧费),冯小姐自己不领取工资。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。

  在营业执照上,冯小姐目前面临着两个选择,要么继续使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,要么将其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执照。哪种方式税后利润更高呢?

  方案一:变更为个体工商户

 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=53000-800×10=45000元

 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=45000÷10×12=54000元

  年应纳税额=54000×35%-6750=12150元

  实际应纳税额=12150÷12×10=10125元

  冯小姐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=53000-10125=42875元

  方案二: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

 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=53000-5000+50000=98000元

  应纳企业所得税=98000×27%=26460元

  冯小姐实际取得承包、承租收入=53000-5000-26460=48000-26460=21540元

  应纳个人所得税=(21540-800×10)-1250=1458元

  冯小姐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=21540-1458=2008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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